本期內容 機關單位常見的失泄密風險點(一)
1文件轉運失控
2014年,有關部門接到通報,在群眾信訪來信中發現1份與其信訪事項相關的秘密級文件復印件。經查,2014年1月3日,某市屬單位信訪部門工作人員取回涉密文件后,經辦公室主任孫某簽批,報局長張某審閱,因張某辦公室上訪人員進出頻繁,佟某未能及時將文件送達,便將文件拿回放在自己辦公桌上。期間,佟某多次離開辦公室維持信訪秩序,都未鎖門,上訪人員杜某趁佟某辦公室無人之際將文件拿出,閱讀并復印3份,隨后將原件放回原位。此后,杜某將復印件交給上訪人員谷某,委托他郵寄給相關部門,過程中谷某又將該文件復印。事件發生后,佟某受到行政警告處分并被調離工作崗位,張某受到行政警告處分,辦公室主任孫某被通報批評并調離該單位信訪部門。
2私自復印留存涉密文件
2018年7月,有關部門在工作中發現,A涉密單位組織處工作人員劉某在文件柜中存放6份絕密級文件復印件,涉嫌違規復印絕密級國家秘密。經查,上述復印件形成于2003年至2005年間。據劉某稱,這些文件并非其所復印,而是由組織處時任處長王某在退休前轉交,其為在寫材料時參考使用,就一直保留在文件柜中。經進一步核實,相關文件還歷經其他幾名保管人,但因時間久遠、人員流動,現已無法查明違規復印責任人。案件發生后,有關部門對劉某進行誡勉談話和通報批評,責令作出深刻檢查,取消2018年度評優資格。
3不按規定銷毀文件
2018年5月,某事業單位新入職員工賀某被安排在秘書部門工作,由于初入職,對工作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,未履行涉密文件銷毀管理規定,將3本秘密級匯編書籍交給保潔人員處理,保潔人員將書籍當作廢品,賣到了流動廢品收購站,被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時發現,進行了收繳處理。事后,賀某被給予記大過處分。
案例分析
保密法明確規定,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:非法獲取、持有國家秘密載體;買賣、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;通過普通郵政、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;郵寄、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;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,攜帶、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;禁止非法復制、記錄、存儲國家秘密。
保密提醒
從以上案例不難看出,大部分失泄密事件并非個人主觀故意泄密造成,但其原因歸根結底在于相關單位保密制度不健全或落實不到位。天下之事,不難于立法,而難于法之必行。表面上看,事發單位保密制度健全,涉密計算機與非涉密計算機的管控有章可循,然而為何這些保密制度全部失效了呢?問題的關鍵在于制度的執行力不夠。
正如愛因斯坦所說:“沒有僥幸這回事,最偶然的意外,似乎也都是有必然性的。”以上案例中,如果當事人在辦理涉密文件時,嚴格按照運行程序;嚴格按照涉密文件運管程序,妥善保管涉密文件;但保密工作沒有如果,錯了便是錯了,不可能重新再來。
保守機密,慎之又慎。保密工作不只是說在嘴上,掛在制度上,更需要時刻繃緊保密這根弦,堅持涉“密”必慎,如此才能萬無一失。